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1年度,3號
SCDV,101,司執消債清,3,2015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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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張秀英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代 理 人 洪千雲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誌忠
代 理 人 郭芊欣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鄭明輝
代 理 人 江玉美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眉秀
代 理 人 鄧恒志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湛竹明
相 對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 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 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通知 領款函、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 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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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