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 請 人 黃張秀英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蕭雅茹代 理 人 洪千雲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代 理 人 張誌忠代 理 人 郭芊欣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蘇志成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鄭明輝代 理 人 江玉美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陳眉秀代 理 人 鄧恒志代 理 人 黃蘭雰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代 理 人 湛竹明相 對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 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 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通知 領款函、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 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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