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4年度,4號
SCDM,104,竹簡,4,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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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ANDITHEP WICHIT(泰國籍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2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CHANDITHEP WICHIT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袋子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係被告CHANDITHE P WICHIT所有,然該扣案殘渣袋1只內僅有微量殘留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 時使用2ML甲醇洗下袋內殘留鑑驗,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103年11月4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4/A0000000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卷可考,堪認該扣案殘渣袋1只內微量殘留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鑑驗耗用殆盡,已無從為沒收 銷燬之諭知。惟該扣案之袋子1只係被告CHANDITHE PWICHIT 所有供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2894號
被 告 CHANDITHEP WICHIT(泰國籍)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新豐鄉○○村0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居留證號:J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CHANDITHEP WICHIT(中譯:維奇)係泰國籍人士,明知甲 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 非法持有,竟於民國103年5、6月間某日,在新竹縣新豐鄉 ○○村000號「勤美股份有限公司」外籍員工宿舍內,向同 屬泰國籍之同事ARIYANUWAT JIRAWAT(中譯:傑拉瓦,另案 偵辦),以新臺幣500元之代價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包後,意圖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嗣於103年7月31日中午 12時30分許,為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 開公司宿舍執行搜索時,當場自CHANDITHEP WICHIT房間內 垃圾桶中扣得其所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而查悉上情 。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CHANDITHEP WICHIT於警詢及偵訊 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殘渣袋1只扣案可佐,且上開殘 渣袋經送驗後內容物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台灣檢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1紙附卷可考,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持有第二級 毒品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 只(經送驗後,內含量微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楊 仲 萍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范 兆 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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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