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547號
SCDM,103,審訴,547,201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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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卜長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1542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銘勇
                 書記官 楊嘉惠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卜長衛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卜長衛曾①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 度毒聲字第10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88年7月2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8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②又於99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9年度毒 聲字第84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再依同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19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因無繼續戒治必要,於100年3月10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③又於101年間,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61號判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
(二)詎卜長衛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 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於103年8月12日某時,在新竹市○區○○路0號國軍新 竹地區醫院625號病房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3年8月13日為警採取尿液檢體送 驗查獲。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楊嘉惠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嘉惠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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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