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3年度,634號
SCDM,103,審交易,634,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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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淯賢
被   告 陳華琦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偵字第7
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蘇淯賢告訴被告陳華琦過失傷害案件,告訴人 陳華琦告訴被告蘇淯賢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等均係 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蘇淯賢陳華琦撤回 其對被告陳華琦蘇淯賢之刑事告訴,有撤回刑事告訴狀2 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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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