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交簡上字,103年度,4號
SCDM,103,原交簡上,4,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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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原交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國治
指定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竹東簡易庭中華民
國103 年8 月29日103 年度原竹東交簡字第3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
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6496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邱國治於民國103 年6 月7 日傍晚6 、7 時許前某時飲酒, 明知飲酒後不得違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基於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 犯意,於同日傍晚6 、7 時許,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在新竹縣尖石鄉○○村00鄰○○000 號住處附 近之105 號巷口,駕車不慎卡住水溝及石頭,擋道妨害交通 ,又因不勝酒力而睡著。適新竹縣尖石鄉○○村00鄰○○00 0 號住戶女婿柯恩得駕車行經該地受阻,而於同日晚間8 時 40分許報警,經警於同日晚間8 時50分許到場處理,發覺邱 國治渾身酒味,其車猶未熄火,帶邱國治回到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橫山分局那羅派出所,於同日晚間9 時20分許,施作酒 精濃度測試檢定,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9毫 克。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卷附據以嚴格證明犯罪事實之屬傳聞證據 之證據能力,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 無顯有不可信及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再經本院審判期日依法 進行證據調查、辯論程序,被告邱國治訴訟上程序權已受保 障,因認適當為判斷之憑依,故均有證據能力。至被告雖辯



稱其也不知道為何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其有點憂鬱症等語 ;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我們要幫被告爭執自白任意性,被告 本身其實是沒有什麼意見,但被告親友反應被告只要喝酒, 就會宿醉、頭痛,講話跟事實不符,幻想,把沒有去做的事 情,幻想成有去做等語。然依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稱: 「(你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嗎?)…(看著太太說)什麼病啊 」,「(你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嗎?)我也不知道,想到什麼 我就覺得我自己也是有問題,什麼病我也不清楚」,「(有 就診過嗎?)有,之前睡不著,掛急診,說什麼病…(看著 太太)我也不知道叫什麼病,當時我身體不舒服,虛脫,沒 有精神」,「(如有前往精神科就診記錄,請委託辯護人代 為提出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精神科沒有,只有去過急 診而已,急診說我有蠻嚴重的病,但我忘記是什麼病」等語 (本院卷第36頁背面至第37頁)。足見被告並無因精神障礙 或其他疾病足以影響其心智能力而就診之情形,認知、記憶 及表達能力均屬正常。再經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勘驗被告於10 3 年6 月8 日上午8 時45分警詢時及於同日下午3 時55分偵 查中陳述光碟結果如下:
★★★
警察:昨天是簡單的,等下還要做個筆錄,因為你昨天都不 知道在講什麼(被告東張西望,神色看起來正常,精 神無異常情形)。時間0000000 ,0845,地點橫山派 出所,案由公共危險,酒後駕車。嫌疑人,姓名? 被告:邱國治
警察:邱國治,好。性別?
被告:男。
警察:出生年月日?
被告:65。
警察:幾月?
被告:12月16。
警察:你的出生地是哪裡?
被告:那羅。
警察:新竹縣嘛?
被告:對。
警察:你目前職業?
被告:工。
警察:砂石車司機?是不是?
被告:(點頭)是。
警察:身分證字號?
被告:Z000000000。




警察:你的戶籍地址是哪裡?
被告:新竹縣尖石鄉…
警察:你的住址啊,你的身分證…
(被告觀看自己的身分證)
被告:新竹縣尖石鄉○○村00鄰○○000 號。 警察:那羅幾號?
被告:106 。
警察:目前也是住那個位置嗎?
被告:對啊。
警察:教育程度?
被告:國中畢業。
警察:國中?
被告:(點頭)。
警察:畢業還是肄業?
被告:畢業。
警察:電話?
被告:00-0000000。
警察:行動?
被告:0000000000。
警察:經濟狀況?
被告:貧寒。
警察:貧寒要低收入戶喔。
被告:蛤?
警察:你是低收入戶嗎?
被告:沒有沒有。
警察:那是勉持了喔。
(警方告知被告其法律上權利,被告一開始搖頭表示不了解 ,警方進一步向其解釋,被告後來表示了解)
警察:上述年籍資料是否正確?
被告:(點頭)正確。
警察:是否為你本人?
被告:(點頭)是。
警察:你有沒有什麼前科?
被告:(先點頭又搖頭)。
警察:你有沒有公共危險前科?
被告:對,就是像這次,就是酒駕啦,現在還有單子嗎? 警察:蛤?
被告:以前的資料還是有嗎?
警察:以前的資料還是有。3 項權利經警方告知你都了解了 嗎?




被告:(點頭)。
警察:我問你,警方於103 年6 月7 日22時10分所製作的第 1 次詢問筆錄是否確實?就是昨天我們問的筆錄,屬 實啦?
被告:嗯(點頭)。
警察:你是否具有原住民的身分?是何族?
被告:泰雅。
警察:那你要不要請辯護人或家屬到場?
被告:(沉思)。
警察:要就要,不要就不要,因為我們是正當給你做筆錄, 不用擔心。
被告:(不答)。
警察:你知道今天是什麼原因來做筆錄?
被告:開車…
警察:酒後駕車啦?
被告:(點頭)。
警察:HL-6806是誰的車?
被告:我的啊。
警察:你停在哪裡?
被告:蛤?
警察:你停在哪1 邊?
被告:路口啊,本來…
警察:你就是在103 年6 月7 號,你大概是幾點把車停在那 邊?
被告:就是打滑掉下去,大概1 個小時多到兩個小時。 警察:因為我們去的時候是,到現場的時候大概是8 點快50 分,那你…
被告:快7 點多左右。
警察:大概是19時左右。
被告:本來叫他們來幫我拉,找不到人。
警察:在錦屏村幾鄰?你說是在10鄰幾號?105 號水溝那邊 嘛,對不對?
被告:對,學校那個。
警察:學校的門口那邊嘛。
被告:嗯。
警察:那當時你在幹嘛?睡在那邊?睡在車上嘛?我們警方 到達的時候你是…
被告:我是躺在那邊,我想說在那邊顧車子。
警察:睡著,我們警方叫你嘛,對不對?
被告:(未答)。




警察:然後我們聞到你身上有酒味,對不對?
被告:(未答)。
警察:所以來做這個筆錄,對不對?
被告:(點頭)。
警察:你要講啊,我們問你你不回答,我們不知道怎麼打啊 。
被告:喔。
警察:大概情形是你是開HL-6806車子? 被告:對啊。
警察:然後呢?
被告:(沉默)。
警察:當時你是在車上睡著了吼?我們叫你的時候你是在「 睡覺」?
被告:剛躺。
警察:我問你,我們警方是在103 年6 月7 日20時40分,我 們是接到110 通報,本轄尖石鄉○○村00鄰○○000 號前,有1 輛車子HL-6806擋住路口,車輛無法通行 ,經我們警方到場,發現車上駕駛滿身酒味,車輛擋 住巷口,是你本人嗎?
被告:對啊。
警察:那車子是誰駕駛的,是你駕駛的還是別人駕駛的? 被告:我啊。
警察:警方於103 年6 月7 號,21時,就昨天晚上21時20分 ,對你施以呼氣酒精測試,你的呼氣酒精測試值為1. 09,有看到嗎?
被告:(點頭)。
警察:測試紙是否為你本人簽名的?
被告:對啊。
警察:是你簽名捺印的?
被告:對。
警察:你是何時開始喝酒?
被告:早上鄉運的時候。
警察:參加鄉運喔?
被告:嗯。
警察:參加鄉運時開始喝的啦?
被告:(點頭)。
警察:是在哪裡喝?新樂?
被告:嗯,去新樂我是坐人家的車啦。
警察:我是說你什麼時候開始喝,你是坐人家車子去喝,當 時還沒有開車嘛?




被告:還沒。
警察:早上參加鄉運喝,坐朋友車子嘛?
被告:對。我是回來山上說要去買東西,去買檳榔回來,唉 。
警察:沒關係,等下再講。
被告:等下還要去法院嘛吼?
警察:早上大概幾點開始喝的?參加鄉運是幾點? 被告:8 點多快9 點。
警察:8 、9 點開始喝的?
被告:(點頭)。
警察:是在新樂國小那邊喝的嗎?
被告:(點頭)。
警察:然後又在哪裡喝?
被告:就在家裡附近而已啊。
警察:又回錦屏村喝?
被告:對,也沒有喝很多,也是差不多…
警察:沒關係,等下喝多少我會問你。
(警員打筆錄,被告打哈欠)
警察:錦屏是家裡還是朋友家?
被告:朋友家,商店那些。
警察:回錦屏的商店喝的?
被告:(點頭)。
警察:那大概喝到什麼時候,早上喝到幾點?你最後到錦屏 是什麼時候?下午嗎?
被告:沒有,中午就回來啦。
警察:那你中午回到錦屏嘛?
被告:對啊。
警察:你中午還有喝嗎?
被告:1 點休息。
警察:你最後1 次喝酒是什麼時候?
被告:下午4 、5 點。
警察:都喝什麼酒?
被告:啤酒還米酒。
(警員打筆錄,被告再打1 次哈欠)
警察:大概喝多少酒?這樣算,大概有幾瓶?
被告:斷斷續續…
警察:沒關係,你就大概,總共喝多少?
被告:米酒跟他們喝1 瓶,剩下大概都喝啤酒。 警察:米酒約喝1 瓶?
被告:跟他們喝啊,他們很多人。




警察:有沒有1 瓶?
被告:應該沒有1 瓶,應該啤酒比較多。
警察:啤酒喝幾瓶?
被告:啤酒應該喝了快6 罐喔。4 罐到6 罐。
警察:你當時駕駛自小客車HL-6806,你要往哪裡開?快到 家了?
被告:我要回家。
警察:你是要回家嘛?
被告:嗯。
警察:你是從哪裡開始開?
被告:我?
警察:你從商店開?
被告:沒有,我從那個…
警察:你要回家的時候你是從哪裡開始開?
被告:我表弟那邊。
警察:哪邊?
被告:車站那邊。
警察:錦屏車站那邊開的嗎?
被告:(點頭)嗯。
警察:你有沒有汽車駕駛執照?
被告:有。
警察:你是否知道酒後駕車是違反公共危險的刑責? 被告:嗯。
警察:那你有無意見補充?
被告:沒有。
警察:你以上所說是否實在?
被告:對(點頭)。
警察:以上筆錄於103 年6 月8 日8 時56分製作完畢,並經 被詢問人親閱誦讀確認無誤始簽名捺印,被詢問人? 被告:邱國治
★★★
檢察官:生日?
被告:65年12月16日。
檢察官:身分證字號?
被告:Z000000000。
檢察官:住哪裡?
被告:尖石那羅。
檢察官:那羅,然後咧?
被告:新竹縣尖石鄉○○村00鄰○○000 號。 (檢察官告知被告其權益,並詢問是否了解)




被告:了解。
檢察官:有無法律扶助資格?
被告:沒有,(改稱)是什麼意思?
法警協助:是不是原住民?
被告:是啊。是原住民。
檢察官:那你要申請法律扶助嗎?要請律師嗎? 法警:要幫你叫律師來嗎,要4 個鐘頭。還是現在直接問一 問就好?
檢察官:你要不要請律師?
被告:問一問就好。
檢察官:(對書記官說)好,我不用請律師。
檢察官:好,你什麼時候喝的酒?
被告:早上是…
檢察官:今天嗎?
被告:不是,是昨天,昨天早上是坐人家車去,參加運動會 啦,然後…
檢察官:從喝酒開始講就好,你在哪裡喝酒?
被告:就是,坐人家車,去那邊喝。
檢察官:幾點的時候?
被告:早上8 點。
檢察官:早上8 點,在哪裡喝?
被告:新樂,那個國小那邊,因為他們那邊運動會… 檢察官:新樂國小喔。喝什麼酒?
被告:啤酒啊。
檢察官:喝啤酒,喝多少?
被告:斷斷續續喝啦。
檢察官:好…那斷斷續續喝了多少?
被告:(沉思了一下)8 、9 點的時候,我跟… 檢察官:全部,總共?
被告:有看到瓶米酒啦,其他都啤酒,差不多… 檢察官:啤酒米酒,你啤酒大概喝多少啦?
被告:啤酒大概5 、6 罐。
檢察官:啤酒5 、6 罐,那米酒咧?
被告:米酒只有喝1 、2 杯。
檢察官:1 、2 杯,那你斷斷續續喝到什麼時候? 被告:差不多4 、5 點,也沒有很晚。
檢察官:喝到4 、5 點,那什麼時候開始開車? 被告:就是,車子本來早上是要開去參加…就是將近6 點多 ,把車子要開回來,我家離那裡很近…
檢察官:6 點多開始開,哪1 臺車?車號?




被告:HL-6806。
檢察官:HL-6806,自小客,對不對?
被告:對對。
檢察官:要開去哪?
被告:(面露微笑)要開回家放而已。
檢察官:中途就被臨檢嗎?
被告:沒有,我就是…
檢察官:睡著了是不是?
被告:我本來開回去,倒溜回來,掉到水溝,然後… 檢察官:蛤?你本來要開回去,然後咧?
被告:我本來要開回去,結果在轉彎剛好,掉到水溝有破洞 ,然後就爬不起來了(用手勢比喻)。
檢察官:你是說你開車,連人帶車掉進去喔?
被告:就是,樓梯旁邊有個小洞,輪胎有掉下去,就爬不起 來。
檢察官:你的車輪陷下去,沒有辦法開上來,是不是? 被告:對,我本來去要叫我的親戚幫我來推。
檢察官:然後咧?
被告:然後我就去找,不曉得誰報警說我擋路了,其實我就 是住隔壁而已啊,我們都是鄰居。
檢察官:你開車,然後車子陷入1 個小洞裡面(被告點頭) ,然後,你有離開嗎?
被告:沒有,(後稱)我有回家去找人,然後就附近… 檢察官:你有離開車子回家找人?是不是?
被告:有,我有回來…
檢察官:你有回來,然後咧?找不到人喔?
被告:對啊。
檢察官:找不到人,你又做了什麼事?
被告:我就來車上顧車子。
檢察官:你就回到車上等,是不是?
被告:對。
檢察官:然後就睡著了對不對?
被告:我就躺一下,然後警員就來了。
檢察官:我就回到車上顧車,結果就睡著了?
被告:對,因為昨天也是很累…
檢察官:然後,警察看到了是不是?警察就過來臨檢,是不 是?
被告:不是,鄰居報警。
檢察官:喔,鄰居說車子擋到了,是不是?
被告:對,因為我們那條路(用手筆劃示意)…



檢察官:(對書記官說)就報警說我車子擋到了。 被告:對。
檢察官:警察就過來,所以才發現你,對不對? 被告:對(點頭)。
檢察官:當時車上還有別的人嗎?
被告:沒有,只有我1 個人。
檢察官:有沒有肇事?
被告:沒有(搖頭),我就是純粹停在那邊,陷入洞裡,停 在那邊沒辦法動啊。
檢察官:好,有酒測喔,1.09,超過喔,被開1 張罰單? 被告:對。
檢察官:拍了一些現場照片,你看一看,有沒有意見? (法警自檢察官拿相關書證供被告觀看,被告觀看並確認內 容)
檢察官:都沒有意見?
被告:沒有意見。
檢察官:好,涉犯公共危險罪,有沒有認罪?
被告:認罪(點頭)。
檢察官:認罪嘛,有酒駕紀錄很多次,對不對? 被告:那很久了,應該7 、8 年有吧。
檢察官:95年,嗯,有很久了。還有其他意見嗎? 被告:沒有,我這個酒駕是那種通知才來繳錢嗎? 檢察官:嗯,再等通知,好不好?
被告:那我可以申請那個嗎?
檢察官:哪個?那個到時候再說啊,要申請什麼到時候再說 。
(法警告知有什麼要申請的,屆時報到再處理,被告點頭說 好)
(法警列印筆錄供被告簽名,被告簽名完向法警及檢察官說 謝謝,步出庭外)
★★★
,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40頁背面至 第44頁)。是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新竹縣尖石鄉公所 於103 年6 月7 日在新樂國民小學(下稱新樂國小)舉行運 動會,其為參加鄉運動會,於103 年6 月7 日搭別人的車到 新樂國小,於同日上午8 、9 時許起,在新樂國小飲酒,及 於同日下午4 、5 時許,在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友人經營之 商店飲酒,猶仍於同日傍晚6 、7 時許,從新竹縣尖石鄉錦 屏村公車站附近之表弟住處,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回家,行經新竹縣尖石鄉○○村00鄰○○000 號巷



口,其車卡住水溝,其想找人幫忙推車,找不到人,又回到 車上顧車,因不勝酒力而睡著,擋道妨害交通約1 至2 小時 ,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再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1.09毫克之事實。參以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神色自 然,意識清楚,一問一答之間,了解訊(詢)問者提問內容 而為切題之回答,對話非常流暢,自然地夾帶手勢強化說明 ,並無呈現一絲一毫非任意性之情事。抑有進者,被告於警 詢時及偵查中主動詢問:「等下還要去法院嘛吼?」,「我 這個酒駕是那種通知才來繳錢嗎?」,「那我可以申請那個 嗎?」等語(本院卷第43頁、第46頁)。甚精準預期一己酒 後駕車行為,將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 屆執行時等通知再來聲請易科罰金。是以被告熟悉刑事訴訟 程序,又無訊(詢)問者不法訊(詢)問等情事,足認其自 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 其他不正之方法,具備任意性。質之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 時供稱:我警詢時說的錦屏車站,是我家要出去的總站,我 家要出去會經過,離我家約500 公尺。那邊是我舅舅的家, 我表弟偶而去跟舅舅住,我要去上班會經過那邊,我當天是 去看一下,沒有跟他們去哪裡(本院卷第44頁及該頁背面) ,我是泰雅族原住民,鄉運動會辦在新樂國小,離我家蠻遠 的,開車要1 小時,從那羅下到尖石再過去等語(本院卷第 36頁背面)。是以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於103 年6 月7 日在新 樂國小舉行運動會,其當日有到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公車總 站附近之表弟及舅舅住處之事實。再經詢問新樂國小教導主 任結果「103 年6 月7 日有在本校舉行鄉運動會,我們沒有 提供酒水,但校園外有攤販在賣東西,我在校園內有看到有 人手上有拿酒」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 份在卷可證(本 院卷第32頁)。是以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於103 年6 月7 日在 新樂國小舉行運動會,有人帶酒之事實。又被告前於95年間 ,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5 月26日以 95年度壢交簡字第900 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於95年7 月24 日確定,於95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9 頁至第 10頁)。是以被告前於9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科刑及 執行之事實。綜上,比對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詳情, 係其於7 、8 年前酒後駕車,因此公共危險案件,而有前科 ,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於103 年6 月7 日在新樂國小舉行運動 會,其為參加鄉運動會,搭別人的車到新樂國小,於當日上 午8 、9 時許,在新樂國小喝酒,再從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 公車總站附近表弟住處開車回家之事實,顯均契合。足徵被



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具備真實性,得為證據。又被 告於103 年10月20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辯稱其當日上午出車 工作,並未參加鄉運動會及在新樂國小飲酒云云,嗣於103 年11月11日、同年12月5 日提出吉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吉達通運)103 年6 月份司機月報表、薪資表、吉達通運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及名片各1 份為證(本院卷第18頁、第24 頁至第25頁、第56頁至第57頁)。然本院於103 年10月20日 庭後囑警前往吉達通運查詢被告出車資料結果「調查邱國治 有無於103 年6 月7 日吉達車行出車證明,經員警連繫吉達 車行(江智訓)稱,其公司有關上半年出車報表,未留存, 無法提供證明」之事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那羅 派出所副所長羅松出具之職務報告書1 份在卷可證(本院卷 第20頁至第21頁)。是經警詢明吉達車行根本未留存103 年 上半年出車報表,且觀諸被告之後提出之吉達通運103 年6 月份司機月報表、薪資表各1 份,其內並無任何吉達通運人 事單位簽章證明(本院卷第24頁至第25頁),容有偽造或登 載不實之疑,自難以為被告當日上午出車工作之證據,遑論 執此指為被告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不實之證明。被告復聲請 傳喚證人林俊豪,以證明其當日下午在「進去商店」飲酒, 並無當日上午在新樂國小飲酒云云,固查證人林俊豪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進去商店」是我們家開的,被告103 年6 月 7 日下午,因為車子被卡住,到店裡求救幫他拉車,被告求 助時,身上沒有酒味,我沒有幫他處理,我要顧店,我店裡 也有人在喝酒,我打幾通電話,沒有人,還是跟我朋友繼續 在店裡喝酒,被告也一起喝。被告也一起喝,沒有上去處理 他的車子,就一直喝,等人家來,就沒有人來,喝到晚上。 被告自己喝酒醉,就走回去了,我們也不理他,喝到晚上大 概7 點左右。被告來跟我求救,我沒有去看他的車子在哪, 我都不知道被告的車子到底卡在哪裡,也不知道狀況如何云 云(本院卷第85頁背面至第87頁)。然以被告之車輛在巷口 卡住,動彈不得,嚴重妨害往來進出交通動線,尤以週休2 日,白天多有人往來該處附近之教會,又附近100 公尺處就 有怪手可用之事實,此據證人羅松及柯恩得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一致在卷(引證如後),並有現場照片4 張、被告提出之 新竹縣尖石鄉○○村00鄰○○000 號巷口及那羅94號2 樓之 「進去商店」照片10張在卷可明(6496號偵卷第17頁至第18 頁、本院卷第58頁至第67頁),是若被告之車係於103 年6 月7 日下午卡住並找證人林俊豪求救,為不妨害白天該處附 近之教會人車之進出,當有立即以人力推車、以機具拉車或 為其他妥善處理之必要,竟被告及證人林俊豪無視於此,證



人林俊豪沒幫忙被告處理,或打幾通無用之電話後,仍在店 內喝酒,被告亦在店內喝酒,也不返回現場推車、拉車甚或 顧車,仿若其等在店內喝酒之當下,被告之車尚未卡住一般 。再以被告當日下午甫到「進去商店」,證人林俊豪與友人 正在飲酒,是證人林俊豪一己感官在受酒精影響之狀態下, 何能清楚辨別被告身上沒有酒味,亦顯有疑。既以證人林俊 豪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容有處處疑點,自亦難以為被告當 日上午並未在新樂國小飲酒之證據,遑論執此指為被告警詢 時及偵查中自白不實之證明,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訊據被告邱國治矢口否認有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行,辯稱:我沒 開車。103 年6 月7 日,我想要去鄉運,但沒有去,我早上 就去上班,我下班把車子停在那羅105 號巷口,車子離合器 壞掉了,我起步時車子打滑,倒溜下來,卡住水溝及小洞, 沒辦法動,我找人家幫我弄車,在「進去商店」喝酒,就醉 了,我不知道是不是警察叫我起來的,我偵訊後回家才知道 是我堂妹報警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依證人羅松、柯恩 得所述,被告雖然有發動引擎,但車窗緊閉,是不排除被告 發動車子為了要吹冷氣或讓空氣流通,不符駕駛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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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