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號
原 告 湯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律師
被 告 蘇國平
訴訟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