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9號
PCDV,104,訴,129,201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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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號
原   告 湯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律師
被   告 蘇國平
訴訟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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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