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24號
PCDV,104,補,324,201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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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4號
再審原告  林從朝
再審被告  鄒麗英
      呂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
第11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
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不利於再審原告部分,而原確定判決不利於
再審原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4元,又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
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本件再
審原告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則依上開法律規定,
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為1,500 元(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72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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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