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富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萬隆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王敘名律師
被 告 張雅芬
德豐汽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申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萬貳仟零捌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玖仟壹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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