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瑋承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
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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