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30號
PCDV,104,補,230,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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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陳重光
      駱清波
被   告 台北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民
被   告 李明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兩造就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簽立租賃契約,約定租約期間為5 年,每年
租金為新台幣(下同)270,000元,該租賃期間之租金總額為1,3
50,000元,又系爭土地以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系爭土地
總價值為5,324,800元(計算式:民國104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每
平方公尺2,600元×2,048平方公尺=5,324,800 元)。本件原告
係主張上開租約已於103 年12月31日屆滿,被告應將系爭土地返
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規定,本件應以
上述租金總額核定為訴訟標的數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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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