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17號
PCDV,104,補,217,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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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昊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才源
被   告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肆萬玖仟壹佰壹
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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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昊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