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蕭長瑞
訴 訟 代理人 曾政儀
被 告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錦慈
被 告 蔡易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壹
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陸萬壹仟陸
佰捌拾柒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
尚應補繳裁判費陸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 5日內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
據)之準備書狀三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
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