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陳長坤(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弘典(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翊文(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碧惠(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碧華(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貞吟即陳碧女(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墀信(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墀文(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卿(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州(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英(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呢(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鳶(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峯洋(陳炳芳之繼承人)兼上十四人共同代理人 陳長榮(陳炳南之繼承人)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軒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相對人黃玉軒之戶籍謄本(倘若相對人黃玉軒已死亡者,請補正相對人黃玉軒之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繼承系統表與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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