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8號
PCDV,104,聲,8,201501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長坤(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弘典(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翊文(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碧惠(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碧華(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貞吟即陳碧女(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墀信(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墀文(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卿(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州(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英(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呢(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鳶(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峯洋(陳炳芳之繼承人)
兼上十四人
共同代理人 陳長榮(陳炳南之繼承人)
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軒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相對人黃玉軒之戶籍謄本(倘若相對人
黃玉軒已死亡者,請補正相對人黃玉軒之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
並提出繼承系統表與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