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莊錦蘭(原名:莊金蘭)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040 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6 人×34元×10份=2,040 元)。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於民國97年12月間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前置 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三、請提出聲請人99年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林美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四、請提出聲請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繳交房租每月8,000 元之 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 有,是否得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
五、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項目中,「交通費」每日支出100 元, 請說明其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請說明起迄時間、每月領取金額為何,且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請陳報聲 請人之母親林○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 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 生活費用情形。
七、請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之母林○有何受聲請人扶 養之必要?且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兄弟姊妹?若有,渠等 有無共同負擔林○之扶養費用?理由為何?就上開問題請分 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陳報聲請人於102 年1 月5 日起至104 年1 月4 日止之各項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又聲請人稱每 月平均收入為21,900元,請提出聲請人自103 年6 月迄今每 月收入之證明文件或薪資單(103年11月除外)。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 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 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十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 計算方法。
十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