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昭成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700 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5 人×34元×10份=1,700 元)。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成立資 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 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 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 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 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三、請提出聲請人99年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四、聲請人所列聲請前兩年內之支出,其中手機費每月高達2,52 5 元,顯逾一般常情,且與聲請人所提台灣大哥大帳單明細 (附件9) 每月大多約699 元至1,398 元之款項不符,請就 該筆支出詳加說明,並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請說明自有房地之所有權歸屬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 最新土地、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房屋貸款契約書及每月支 出房貸20,000元(聲請人與配偶各自分擔10,000元)之相關 證明文件。同時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 ,是否得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
六、聲請人所列聲請前兩年內之支出,其中雜支每月2,000 元、 職業工會每月3,863 元,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七、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 月15日起至104 年1 月14日止之 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 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並請提出聲請 人於宅博士通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及自103 年6 月 至12月之每月收入證明(如薪資單、薪轉證明)。復說明在 該公司任職期間起迄時間、職稱等。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 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 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十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 計算方法。
十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三、依聲請人更生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目前有繫屬之訴訟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執速字第51338 號),惟聲請 人並未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為證。是以請聲請人說明執行標 的為何?何時開始遭強制執行?目前是否仍遭強制執行? 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係薪資債權遭強 制執行,請提薪資明細、薪資匯款存摺影本)。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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