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許玉玲
代 理 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肆仟柒佰陸拾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13+1 )×10×34元=4760元)。
二、聲請人應補正及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茲分述如
下:
㈠聲請人現居住於戶籍地「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3 樓」,惟仍須按月支付房屋貸款10,000元,請說明房貸
支出是否為上開房屋?房屋為何人所有?貸款之支付尚有何
人共同分擔?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㈡聲請人應補正前二年內必要支出之相關收據,包含房貸、地
價稅、房屋稅、家電用品維修、電話、網路、水電瓦斯等各
細項收據,聲請人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
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
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另聲請人出具之臺北自來水費收據、臺灣電力公司收據
、欣欣天然氣繳費通知等影本,收件地址與繳費義務人與聲
請人不同,請說明此部分依據為何?
三、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洪陳夫美(原名許陳夫美),每月
扶養費3,000 元云云,請說明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
之必要?其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3,000 元之依據為何?另請
陳報聲請人之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
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
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
併提出聲請人之母親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
(明細)。
四、陳報聲請人於102 年1 月1 日起至104 年1 月12日止之各項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