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99號
PCDV,104,司繼,99,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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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林記
      林望花
      吳林修事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東利之第二順位繼承人林執林丁輝載有死亡
   事實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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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