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99號聲 請 人 林記 林望花 吳林修事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林東利之第二順位繼承人林執、林丁輝載有死亡 事實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