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1號
債 權 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債 務 人 甲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緒勇
債 務 人 孫鈺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壹仟
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按日加計千分之二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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