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沈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零貳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壹仟伍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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