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80號
PCDV,104,司促,880,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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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80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債 務 人 陳育生
債 務 人 簡珮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叁佰貳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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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