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71號
PCDV,104,司促,871,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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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1號
債 權 人 邱二郎
代 理 人 邱紓琪
債 務 人 温思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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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