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1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務 人 張玫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陸佰叁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利息總額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