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4號
PCDV,104,司促,394,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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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曾于恭
債 務 人 凰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裔宸
人           樓
債 務 人 吳應慧
債 務 人 張巧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柒仟柒
  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拾肆萬捌仟貳佰零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九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伍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
  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玖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拾捌萬零陸佰陸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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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凰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