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錦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肆仟叁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錦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1
001826872,卡別: 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7日止累計634,314元正未給
付,其中157,669元為消費款;476,645元為循環利息; 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錦富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7669│ │1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