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14號
PCDV,104,司促,3714,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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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秦瑞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壹佰捌拾肆
  元,及其中肆萬捌仟肆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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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