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秦瑞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壹佰捌拾肆
元,及其中肆萬捌仟肆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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