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75號
PCDV,104,司促,3575,201501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7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柯志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柯志裕於民國84年1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0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3 月12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9226元及費用923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
   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
(二)緣相對人柯志裕於民國84年1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0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3 月12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7163元及費用716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
   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57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志裕 456│自民國 09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6994 │0000000000│03月 13日  │      │       │
│  │元  │902    │起     │      │       │
├──┼───┼─────┼──────┼──────┼───────┤
│ 002│新臺幣│柯志裕 543│自民國 09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7547 │0000000000│03月 13日  │      │       │
│  │元  │605    │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