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97號
PCDV,104,司促,3497,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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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廣川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俊龍

債 務 人 邱映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柒仟叁佰
  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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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川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