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廣川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俊龍
人
債 務 人 邱映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柒仟叁佰
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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