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72號
PCDV,104,司促,3472,201501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褚有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叁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褚有欽於民國92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10月08日起至民國97年10月0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
  3日止累計171,521元正未給付,其中72,921元為本金;98,5
  1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褚有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08298
  001117875,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3日止累計105,865元正未
  給付,其中43,227元為消費款;59,038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4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褚有欽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2921 │     │1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褚有欽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3227 │     │1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