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49號
PCDV,104,司促,3449,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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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曹雅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曹雅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1951
  067986349,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3日止累計34,124元正未給
  付,其中30,912元為消費款;2,01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曹雅淇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5%│
│  │13260 │     │1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曹雅淇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17652 │     │1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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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