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70號
PCDV,104,司促,3270,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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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7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歐藏田
債 務 人 彭秀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捌
  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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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