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7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歐藏田
債 務 人 彭秀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捌
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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