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88號
PCDV,104,司促,3188,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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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88號
債 權 人 丁群美即慶典工程行
債 務 人 信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玖仟貳佰叁拾
  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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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