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恒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零貳佰零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恒惠於民國96年8 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 帳號:4563139403365106)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103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3 年1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25元及費用802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李恒惠於98年6 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
款( 帳號:5433745503799401)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
3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3 年12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71 元及費用3274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
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
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1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李恒惠 456│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070元│3139403365│12月 24日 │ │點七九 │
│ │ │106 │起 │ │ │
├──┼───┼─────┼──────┼──────┼───────┤
│ 003│新臺幣│李恒惠 543│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54759│3745503799│12月 13日 │ │ │
│ │元 │401 │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