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6號
PCDV,104,司促,316,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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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恒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零貳佰零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恒惠於民國96年8 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 帳號:4563139403365106)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103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3 年1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25元及費用802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李恒惠於98年6 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
   款( 帳號:5433745503799401)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
   3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3 年12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71 元及費用3274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
   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
   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16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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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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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恒惠 456│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070元│3139403365│12月 24日  │      │點七九    │
│  │   │106    │起     │      │       │
├──┼───┼─────┼──────┼──────┼───────┤
│ 003│新臺幣│李恒惠 543│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54759│3745503799│12月 13日  │      │       │
│  │元  │401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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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