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91號
PCDV,104,司促,2991,201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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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9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顏意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叁佰叁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顏意禎
  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
  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99,736元整。
  (二) 利息計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
     ,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
     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
     收利息共新臺幣6,500 元整。
  (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本金新臺幣99,73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10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詎料自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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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