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鄭學彬
債 務 人 林福益即林欣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壹佰
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鄭學彬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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