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4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應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陸佰柒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應興於民國102 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2844002009174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1 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39元及費用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李應興於民國102 年6 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 帳號:4636705715349674)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4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1 月10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666 元及費用6412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
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 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李應興於民國101 年8 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5433744002152147)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4 、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3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1 月10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688 元及費用120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
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84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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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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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應興 428│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620元│4400200917│01月 11日 │ │點二九 │
│ │ │40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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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應興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74660│6705715349│01月 11日 │ │ │
│ │元 │67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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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李應興 54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442元│3744002152│01月 11日 │ │點五九 │
│ │ │14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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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李應興 54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5843元│3744002152│01月 11日 │ │點五 │
│ │ │14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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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李應興 54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8403元│3744002152│01月 11日 │ │點七九 │
│ │ │14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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