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33號
PCDV,104,司促,2833,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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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朱柏青
債 務 人 羅啓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貳仟伍佰伍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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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