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27號
PCDV,104,司促,2827,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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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簡逸松
債 務 人 王力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陸佰肆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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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