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1號
PCDV,104,司促,281,201501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號
債 權 人 永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清
債 務 人 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陸萬伍仟捌
  佰貳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永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