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4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債 務 人 戴耀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肆拾元,及
其中壹仟柒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