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9號
PCDV,104,司促,259,201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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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哲嘉
法定代理人 張泰毓
債 務 人 張偉嘉
法定代理人 張泰毓
債 務 人 張泰毓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黃靜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壹萬零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七四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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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