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89號
PCDV,104,司促,2589,201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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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倪月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倪月芳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
  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218,178 元整。( 二) 利息計算:1 依契
  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 元整。( 三) 延滯期
  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
  新臺幣218,178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
  料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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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