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25號
PCDV,104,司促,2525,201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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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湛竹明
債 務 人 許若軒
債 務 人 許俊德
債 務 人 梁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1,045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許若軒前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許俊
  德、梁素玉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458,28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三)詎債務人許若軒自103年10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91,045 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
  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許俊德梁素玉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梁素玉、許│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1.83%   │
│  │191045│俊德、許若│9月21日起  │2月20日止  │       │
│  │元  │軒    ├──────┼──────┼───────┤
│  │   │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   │     │2月2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梁素玉、許│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1045│俊德、許若│0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軒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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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