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偕慶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捌佰玖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零貳拾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叁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零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