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藍秀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伍佰肆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秀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239531
008315562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1月12日止累計293,543 元正
未給付,其中274,964 元為消費款;17,379元為循環利息;
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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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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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藍秀蓮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274964│ │1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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