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號
PCDV,104,司促,21,2015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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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林曉彤即林姿蓉
債 務 人 杜佳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陸拾伍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曉彤即林姿蓉於民國92年間邀同債務人杜
  佳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
  同)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
  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2筆,合計316,198元。
  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
  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
  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
  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
  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林曉彤即林姿蓉自98.07.01於就讀學校畢業
  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226,684元及自
  利息起算日(103年06月01日)起至轉列催收款項日(103年12
  月01日)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2081元暨如[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
  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杜佳興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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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