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琬婷
債 務 人 劉武義
債 務 人 陳雪香
一、債務人陳雪香、陳琬婷、劉武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壹萬貳仟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琬婷於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劉武義、
陳雪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4 筆,共計新臺幣11萬2,005 元整。並
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
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
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琬婷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1萬2,005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武義、陳雪香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98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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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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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雪香、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12005│琬婷、劉武│7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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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雪香、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2005│琬婷、劉武│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義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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