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30號
PCDV,104,司促,1930,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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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玟佑即林文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整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1000元
  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文智於 090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 098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8,557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21,39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165元整及違約
  金5,0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1,392元
  整自098 年0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
  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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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