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呂晟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零貳佰玖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八
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
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
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之百分之十
,及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之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之
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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