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00號
PCDV,104,司促,1700,2015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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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錢哲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現已出 境,不在國內,又督促程序應於外國送達者,不得行之,準 此,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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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