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90號
PCDV,104,司促,1690,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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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潘岳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零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潘岳祥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
  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 本
  金債權:新臺幣41,024元整。( 二) 利息計算:1 依契約書
  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697 元整。( 三) 延滯期
  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
  本金新臺幣41,02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
  )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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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